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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3、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4、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5、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7、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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