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金公司”)作为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茂莱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茂莱光学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1月 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4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2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9.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030.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896.2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134.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年 3月 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12号)。
公司已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高端精密光学产品生产项目 | 22,500.16 | 22,500.16 |
2 | 高端精密光学产品研发项目 | 7,855.90 | 7,855.9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9,643.94 | 9,643.94 |
合计 | 40,000.00 | 40,000.00 |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134.18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1,134.18万元。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134.18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12,3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0%。公司最近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公司承诺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年 3月 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2,3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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